折扣機票收高額退票費 廈門航空終審敗訴退全款
(記者管昕)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買折扣機票,退票時被以全票價的相應比例收取退票費,這是很多乘客遇到的情況。大多數人選擇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湖南長沙市民陽先生選擇較真兒,將廈門航空告上法院。近日,長沙中院做出終審判決,判令廈門航空10天內退還乘客陽先生機票款620元,即全部購票款。至于廈航認為其應收取全價款40%的退票費,二審法院認為廈航可另尋途徑處理。此案有哪些典型意義?
此案的基本事實是:2014年6月2日,陽先生從廈航購買了一張票面價為620元的6折機票,因故沒有趕上飛機,退票時,廈航要求按經濟艙全票價款(848元)的40%收取了他339元的退票費。陽先生認為,這張620元的機票,除掉民航發(fā)展基金50元、燃油費加費60元,真正的機票價才510元,339元退票費太高。連同對航班延誤標準的質疑,陽先生將廈航訴至法院。陽先生說:“飛機經常晚點,卻沒有承擔任何責任,而消費者稍微有一點問題,就要付出巨額代價,我希望通過這個案件改變航空公司的一些霸王條款。”
判決書
陽先生要乘坐的航班起飛時間是11:45。因途中遭遇交通管制,他于11:18左右才到達機場,與廈航規(guī)定的“必須在起飛前30分鐘辦理登機牌”的規(guī)定相差3分鐘。廈航在機場的服務人員拒絕為他辦理登機手續(xù)。然而,陽先生得知航班延誤了11分鐘,實際起飛時間為11:56。
陽先生認為,自己不算誤機,完全不構成對登機的妨礙,廈航不應拒絕為其辦理登機手續(xù)。“我遲到了3分鐘,而他們的飛機和計劃起飛時間比,推遲了11分鐘,它11分鐘不要承擔任何責任,為什么我3分鐘就要承擔這么大的責任,明顯是不公平的。”
但一審和二審法院均未支持陽先生關于飛機延誤標準的主張。法院認為,陽先生自成功訂購機票時起即與廈門航空建立了航空客運合同關系。乘客在計劃起飛時間前30分鐘辦理乘機手續(xù),是航空運輸合同的交易習慣,如果按照陽先生主張的按實際起飛時間前30分鐘,辦理乘機手續(xù)時間就具有不確定性,嚴重威脅航空安全。
從起訴到終審,前后持續(xù)了三年時間。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是支持廈航收取339元的“巨額”退票費,認為不涉及“霸王條款”嫌疑。同時認為,陽先生屬于誤機,應承擔誤機的法律后果。二審法院盡管也認為,陽先生延誤辦理乘機手續(xù)時間,屬于嚴重違約行為。但仍判令廈門航空在10天內退還陽先生全部的購票款。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岳屾山律師分析說:“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的判決結果,都是在合同解除的基礎之上做出的,一審法院認為由于原告的違約,從而導致原告受到損失,這部分損失直接在被告向原告返還的時候進行了抵扣。二審法院認為不能抵扣,應該單獨提起一個訴訟請求,意味著要進行一個反訴。這樣一審和二審的結果是不同的。”
二審法院認為,雙方航空旅客運輸合同自廈門航空拒絕為陽先生辦理乘機手續(xù)時起即已解除。根據《合同法》,雙方合同一經解除,陽先生要求退還機票款62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而廈航認為應收取全價款40%的退票費,實質是主張違約損失,屬于一個獨立的請求,廈航應當提起反訴,而不能僅僅只進行抗辯。岳屾山律師表示:“40%的退票費,是否屬于霸王條款,肯定需要人民法院來最終確定。目前不好來認定。如果乘客認為條款或者違約責任過重,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進行調低。”
岳屾山律師介紹說,近兩年乘客和航空的合同糾紛案件較多,但大多數乘客選擇忍讓,這對航空公司的發(fā)展無益,而此案的典型意見在于,可以讓航空公司更好地規(guī)范經營行為,避免損害消費者利益。這個案件更值得關注的是后續(xù),就是航空公司是否會提起一個訴訟,要求陽先生承擔相應的退票費用,如果提起那個訴訟,法院就會把重點放在退票費的規(guī)定是否屬于霸王條款,如果經過司法程序認定之后,相信會起到好的示范作用。
記者聯系長沙中院解讀審判思路,對方表示不便回應。而廈門航空方面也明確表示不接受采訪,只是稱會按判決給乘客退全款,是否會反訴,沒有明確回復。高額退票費是否合法合理,有待相關部門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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