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宋喆、修雨樂職務侵占案在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宋喆、修雨樂因犯職務侵占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年。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宋喆于2014年至2016年在王寶強(上海)影視文化工作室任職期間,利用擔任總經(jīng)理及王寶強經(jīng)紀人的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被告人修雨樂,采用虛報演出、廣告代言費的手段,侵占王寶強工作室演出、廣告代言等業(yè)務款共計人民幣232.5萬元。其中,修雨樂參與侵占167.5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宋喆身為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單位財物;被告人修雨樂在宋喆犯罪過程中與之形成合意,為其提供幫助,構成宋喆的共犯。二人均構成職務侵占罪,且犯罪數(shù)額巨大,依法均應懲處。鑒于宋喆表示認罪,自愿退賠了全部贓款,挽回被害單位經(jīng)濟損失,依法對其酌予從輕處罰;修雨樂系從犯,且自愿退賠全部贓款,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在案扣押的232.5萬元在判決生效后將依法發(fā)還王寶強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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