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輝等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7年9月15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委托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并送達了第二審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陳文輝、黃進春、陳寶生的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資料圖片
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一案,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一審宣判,被告人陳文輝犯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犯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五年不等,罰金十萬元到六十萬元不等。
宣判后,陳文輝、黃進春、陳寶生不服,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意見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對一審判決認定的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事實、證據(jù)予以確認。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上訴人陳文輝、黃進春、陳寶生伙同原審被告人鄭金鋒、熊超、鄭賢聰、陳福地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撥打電話騙取他人錢款,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上訴人陳文輝還以非法方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其行為又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當數(shù)罪并罰。陳文輝在詐騙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直接撥打詐騙電話,騙取徐玉玉的錢款,造成徐玉玉死亡,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據(jù)新華社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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