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社會關注的鄭州市鄭東新區(qū)祭城路更名訴訟,歷經(jīng)兩年多后,終審有果。昨日上午,大河報記者從上訴方祭城社區(qū)幾位居民處獲悉,省高院已于今年11月10日作出裁定,認定他們不具有提請法院審查被訴道路更名行為的起訴資格,駁回了他們的上訴,維持了新鄉(xiāng)中院的駁回起訴一審裁定。
昨日上午,大河報記者見到了這份載明為終審裁定的省高院行政裁定書。
在上訴中,一審原告方、鄭州市鄭東新區(qū)祭城社區(qū)朱廣義等4名居民認為,祭城路更名為平安大道的行為,引起他們各種證照變更,進而給他們帶來不同的經(jīng)濟損失及不便,侵犯了他們的財產(chǎn)權益,以及文化認同和歸屬感、文化自尊心等精神文化權利。
朱廣義說,上訴人有作為原告的主體訴訟資格,他們要求撤銷新鄉(xiāng)中院的駁回起訴這一一審裁定。
對上訴方說法,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鄭州市人民政府代理人答辯時進行了反駁。他們認為,上訴人不具有作為本案原告的主體資格。首先,祭城路更名沒有對上訴人的人身權、財產(chǎn)權構成法律上的實際影響;其次,上訴人所稱社區(qū)居民調查與本次更名無關,且涉及本案涉訴行政行為的實體審理,超出本案對原告主體資格的審查范疇。
鄭州市人民政府還答辯稱,上訴人關于“間接利害”的觀點,偏離了法律的本義和宗旨,是典型的外延任意擴大化,祭城路不具有祭城歷史的特殊屬性,上訴人陷入了情結上的誤區(qū)。
省高院的終審裁定書,主要闡明了該院的三點意見:
首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規(guī)定,提請法院啟動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程序,應以原告與行政行為之間存在一定的利害關系為前提,本案中道路更名行為,對一審原告戶籍住址的變動造成一定影響,但這種影響是相對輕微的,尚未達到通過行政訴訟予以保護的程度。
其次,祭城路2005年才開始使用,相比于祭城社區(qū)、祭伯城遺址公園,本身所承載的歷史文化和精神價值有限,更名行為對一審原告所主張的精神傷害,不是行政訴訟所保護的權利范圍。
第三,一審原告并不能合理說明其本人所受到的影響,與祭城路周邊居民相比,具有特殊利益。
根據(jù)這些理由,省高院認為,一審原告的利益訴求雖然反映了公民對社會公共利益的關注,但尚未形成行政訴訟上的利害關系,其不具有提請法院審查被訴道路更名行為的起訴資格,一審以朱廣義等4人無利害關系為由駁回起訴,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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